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!
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公安 部发布。
第一条 根据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 三十一条规定*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、集体、外资、合资、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。
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、公安部门、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 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,
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 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!包括,电网经营企业、
供 电企业、发电企业、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,负 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
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,其办事机构设 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,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
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*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 群众护线,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
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 组发给护线证件。
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,规定群 众护线组织形式、权利、义务、责任等。